在 ADR 的监督下,学院院长或代表(例如 HDR 协调员)可以接纳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参加博士课程:(a) 拥有硕士学位(AQF 9 级),其中至少 25% 的研究内容以足够高的标准进行,或同等学历;或 (b) 拥有学士学位,且至少获得二等甲荣誉(AQF 8 级),或同等学历;或 (c) 拥有 AQF 8 级或 AQF 9 级学位,并且毕业后有充分的研究准备。充分的研究准备可以通过经批准的学术课程、专业培训、在职期间或通过同行评审的出版物获得;或 (d) 之前曾在 UNE 通过研究(AQF 9 级或同等学历)从事过足够高的标准工作,以获得更高学位,但尚未提交任何学位;并且 (e) 已提供文件证明有能力从事博士学位的工作;及(包括哲学博士(创新)和哲学博士(创造性实践)的任何要求);(f)已完成其申请的博士课程的适当研究计划